一、损失承担的基本规则
1. 免责制度
民事责任免除: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,规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(《民法典》第180条)。例如,地震、战争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,债务人无需赔偿对方损失。
合同责任减轻:在合同领域,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,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(《民法典》第590条第1款)。例如,部分履行障碍时,仅免除对应部分的赔偿责任。
2. 风险负担制度
若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,风险承担制度如下:
动产:交付前由卖方承担,交付后由买方承担(《民法典》第604条)。
不动产:一般以登记转移为准(另有约定除外)。
> 示例:甲向乙购买设备,运输途中因洪水损毁。若已交付给承运人,损失由乙(买方)承担。
二、债务人的附随义务(未履行则可能担责)
1. 及时通知义务
债务人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,以减少对方损失(《民法典》第590条第1款)。未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,对扩大部分需赔偿。
2. 提供证明义务
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证明(如公告、公证文书等)。
三、例外情形(不可抗力不免责)
1.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
若债务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,不能免责(《民法典》第590条第2款)。
> 示例:合同约定1月交货,但债务人拖延至2月,后遇地震导致无法交货,仍需承担违约责任。
2. 金钱债务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
金钱债务(如借款还款)不因不可抗力免除(《民法典》第579条)。
3. 法律特别规定
如民用航空、核设施事故等领域,法律可能排除不可抗力免责(如《核安全法》第90条)。
4. 约定优先
若合同约定不可抗力不免责(如“无论何种缘故均需赔付”),按约定处理(需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)。
四、独特情形: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界分
不可抗力: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(如工厂被毁),可解除合同并免责。
情势变更:合同仍可履行但显失公平(如成本暴涨),需重新协商或请求法院变更/解除合同(《民法典》第533条)。
> 示例:疫情导致物流成本激增10倍,继续履约对运输方显失公平,可适用情势变更调整运费。
五、实务建议
1. 合同设计
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(如是否包含流行病、政策调整),并约定损失分担比例。
2. 证据留存
及时获取官方证明(如不可抗力事件公告),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。
3. 权利行使
若因不可抗力主张免责,需同步履行减损义务(如转售易腐货物),否则可能承担部分责任。
> 拓展资料:不可抗力规则上免除责任,但需履行通知证明义务;例外情形(迟延履行、金钱债务等)不免责;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解除合同,显失公平时可主张情势变更。